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天元伟业公司与文安滑建公司签订的《建筑模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履行合同义务。天元伟业公司依约将租赁物交付给文安滑建公司使用,文安滑建公司应如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增作为文安滑建公司结算负责人,**增所签订的《付款协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关于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的约定。文安滑建公司未按照合同及协议的约定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付清天元伟业公司的租赁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双方有“延误事实每超过一个月,加罚违约金1万元”的约定,天元伟业公司主***滑建公司支付其违约金五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文安滑建公司所欠天元伟业公司费用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出租方在模板和配件运回完毕后及时向承租方提供结算单,承租方在收到结算单后7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确认,逾期视为默认”,本案中,天元伟业公司主张其于2016年3月将最终结算书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文安滑建公司,然,**增承认收到天元伟业公司发生的电子表格,但不认可该表格系结算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文安滑建公司公司亦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结算单发表核算意见,本院认为文安滑建公司收到结算单已超过七天,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对结算单的确认。故对天元伟业公司主***滑建公司尚欠其模板租赁费等费用360103.8元,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天元伟业公司要求文安滑建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欠款36010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