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2048号
原告:苏州艾尔泰克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81047383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澄湖路888号2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福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61818371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619号1206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艾尔泰克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福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艾尔泰克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艾尔泰克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艾尔泰克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由苏州艾尔泰克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