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4586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9日生,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长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光机路2415号长春龙翔科技产业园一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