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3民初3116号
原告:唐山市宏伟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凤之梦广场4楼A区7层A701号-A70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黄笃学,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滦县***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响堂镇***。
法定代表人:张子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钊,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唐山市宏伟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园艺)与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矿业)、河北钢铁集团滦县***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宏伟园艺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宏伟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唐山市宏伟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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