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9民初6455号
原告:唐山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