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91民初319号
申请人:***,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唐山市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荣华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市宏伟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凤之梦广场4楼A区7层A701号-A7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唐山市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宏伟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2294.73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责任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宏伟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2294.73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