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财保57号
申请人:大连拓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34号6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089061394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沪连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滇池路51号2层2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MA0U2M03X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拓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262.1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大连拓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拓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46262.1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