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23民初334号
原告唐山市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隅冀东滦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0元,由原告唐山市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晓玲
书记员 郑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