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1172号
申请人:福山区城区竹云石材经销处,住所地福山区永安街265-16号。
经营者:***,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丹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山区城区竹云石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烟台丹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11民初2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丹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丹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