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遵化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81民初287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龚双生,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遵化市建功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85721376X。

法定代表人:冯超。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金融中心**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935959989J。

负责人: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海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遵化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双生、被告***(亦为遵化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米海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50215.6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0日16时30分许,***驾驶冀B×××××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化市北三环西路与华明北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的冀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已开支大额医疗费,遵医嘱还需进行取内定物后行交叉韧带重建手术。各被告未曾为原告垫付任何费用,因急需二期治疗费用,故原告就现有损失先行起诉:医疗费42590.65元、护理费4545元(其中第一次住院22天护工护理费3960元,第二次住院五天,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主张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27天,40元/天)、摩托车损失2000元,合计50215.65元。基于事故中原告处于正常行驶,未曾侵犯他人路权,其仅因摩托车未曾检验即被认定为次要责任,但未经检验的摩托车与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合法损失给予全部赔偿。

被告***、遵化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书及事故经过无异议,冀B×××××车辆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所有人均为遵化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是该公司员工,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无异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在冀B×××××小型轿车行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双证合法有效前提下,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同意在当地医保规定范围内赔付,商业险赔偿比例不超过70%。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冀B×××××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遵化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8日13时起至2020年3月8日24时止。2019年12月30日16时30分许,***驾驶冀B×××××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化市北三环西路与华明北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的冀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具体损失。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医疗费42590.65元。提交医疗费票据28张、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住院病历复印件二份、出院证复印件一份、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用药明细二份。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答辩及质证意见:医疗费数额请法院核对,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医疗费被告同意在当地医保规定范围内赔付,超出交强险损失,被告的赔偿比例不超过70%。

被告***、遵化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答辩及质证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定:医疗费42474.65元、复印费116元。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医疗费予以支持42474.65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包含复印费116元,本院对该金额调整至复印费中并予以支持。

2、护理费4545元(其中第一次住院治疗22天开支护理费3960元、第二次住院五天,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主张585元)。提交:遵化中胜星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协议一份、在职证明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姓名为窦建荣的证书复印件一张、护理费发票一张。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答辩及质证意见:护理费同意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赔偿。

被告***、遵化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答辩及质证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定:护理费4537元,护理费是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原告第一次住院22天,向本院提交了护理费发票及护理的相关证据,且费用符合当地护工收费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主张的3960元护理费予以支持。原告第二次住院5天,本院依照河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行业平均工资标准42115元/年,按原告住院天数计算5天,计577元。

3、住院伙食补助1080元(27天,40元/天)。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答辩及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遵化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答辩及质证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理由:原、被告均无异议,且符合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4、摩托车2000元,无证据,请法院酌定。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答辩及质证意见:无证据不认可。

被告***、遵化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答辩及质证意见:没有意见。

本院认定:摩托车损失不予支持。理由: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对原告现有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2474.65元、复印费116元、护理费45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合计48207.65元。因冀B×××××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4537元(其中医疗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4537元),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之外损失33670.6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计23569.46元,以上合计38106.46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38106.46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力    卿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