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23811号
原告:**,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哈尔滨市道外区鸿基米兰暖气片经销部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影,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75号。
法定代表人:郭继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关平,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铁房公司给付货款1万元,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93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福滨
人民陪审员  赵显云
人民陪审员  赵立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福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