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81民初199号
原告:***,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虎林市。
被告:***,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虎林市。
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并变更诉讼标的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