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15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04民初16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403633.57元,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强制扣划8650.11元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到位标的8650.11元,尚未执行标的394983.46元。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4民初16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