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15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04民初16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403633.57元,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强制扣划8650.11元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到位标的8650.11元,尚未执行标的394983.46元。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4民初16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