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民初223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住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758999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 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