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81民初1009号
原告:***,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虎林市财政局家属楼2**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鸡西工务段劳动服务公司退休工人,现住虎林市粮食局1号楼2**602室。
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于2023年6月13日开庭审理,庭审中***主张其已与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完毕,申请撤诉,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当庭撤诉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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