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81民初1009号 原告:***,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虎林市财政局家属楼2**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鸡西工务段劳动服务公司退休工人,现住虎林市粮食局1号楼2**602室。 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于2023年6月13日开庭审理,庭审中***主张其已与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完毕,申请撤诉,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当庭撤诉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