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490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华地置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X13592156F。
主要负责人:郭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国贸大厦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9944520T。
主要负责人:郭永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朱秀娟,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王桂平,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告: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辛河路立交桥南2公里信用代码91370523554387657R。
法定代表人:马广彬,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被告***、朱秀娟、王桂平、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要求被告方赔偿其损失124500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口述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前赔偿原告61750元;二、被告王桂平、朱秀娟一方于2020年11月4日前赔偿原告35000元;三、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11月4日过付完毕,原告已收到该两笔款项,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四、上述款项过付后,对于原告主张的鲁L0××××号车辆的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就该损失互不追究;五、被告***、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 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一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