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

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东营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保252号
申请人: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辛河路立交桥南2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4387657R。
法定代表人:马广彬,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以东、五干以南9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4420039W。
法定代表人:史静,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许晓雷,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营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账号:66×××25;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账号:69×××26;中国建设银行东营胜利支行,账号:37×××06_1)。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