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财保599号
申请人:***,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申请人: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辛河路立交桥南2公里。
法定代表人:马广彬。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爱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