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终3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栋,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凤华,(系死者孙井美之夫),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君,(系死者孙井美长子),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浩,(系死者孙井美次子),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运真,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祥,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辛河路立交桥南2公里。
法定代表人:马广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
负责人:郭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新立庄村华明路东侧。
负责人:丁文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警,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徐凤华、徐君、徐浩、刘永祥、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鲁132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三原告因其亲属孙井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引起的经济损失131761.13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1元,由三原告负担238元,由被告***、***负担3452元,由被告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452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因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7月9日以与徐凤华、徐君、徐浩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和解协议如下:一、***、***于2019年8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徐凤华、徐君、徐浩因其亲属孙井美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000元,汇至徐君在中国农业银行兰陵支行开立的62×××75账户中;二、(2018)鲁1323民初1058号判决书中***、***应承担的诉讼费3452元由徐凤华、徐君、徐浩负担;三、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均同意徐凤华、徐君、徐浩按(2018)鲁132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四、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徐凤华、徐君、徐浩均按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由被上诉人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452元、保全费107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5元,减半收取146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李大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