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21民初349号
原告:深圳市鼎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0XJ。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2************414。
原告深圳市鼎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鼎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2元,由原告深圳市鼎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