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4456号
原告:徐州大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康居小区商办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薛玉仁,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沂市阿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沂市阿湖镇阿湖街。
法定代表人:苗海波,该镇镇长。
原告徐州大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阿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徐州大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大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大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9元,由徐州大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