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303民初1624号
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彭祖路12号6楼。
法定代表人:孙丕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叁号线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126-9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懿,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忠,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地铁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126-9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懿,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忠,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康居小区商办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薛玉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政,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铜山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叁号线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叁号线轨交公司”)、徐州地铁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地铁工程公司”)、徐州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建设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保利铜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被告徐州叁号线轨交公司及徐州地铁工程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懿,被告大通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利铜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线路故障检测、开挖等费用损失共计4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6日上午11时左右徐州市铜山区宝信润山小区突发停电情况,十几分钟后恢复用电,停电情况不明。经铜山电力公司初步排查为位于牛山路变电所附近一段电缆不通,疑似地铁3号线项目施工导致。为查清具体故障及位置,原告委托专业的兴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牛山路变电所附近的宝信润山项目物宝2供电专线故障查询,通过线路检测、开挖等,最终确定是被告徐州叁号线轨交公司发包给被告徐州地铁工程公司、大通建设公司承建的地铁项目污水管埋设顶管作业时管子穿透电缆损坏。被告现场负责人、顶管负责人现场确认,承认事故责任,并己经维修完毕。原告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对线路故障检测、开挖等支出费用共计45000元,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线路检测、开挖等费用损失,但三被告均不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徐州叁号线轨交公司、徐州地铁工程公司共同辩称,两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我们所知,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过错。
被告大通建设公司辩称,1.我方施工时严格按照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工程排水管线与市政管线接驳工程铜山副中心站主变电所排水管线接驳工程施工图施工的,此施工图由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2020年8月出具,有正规合法手续。在施工前期以及施工过程中我们多次与江苏省电力公司铜山供电公司沟通,询问施工位置管线分布,均被告知我方施工的深度无规划管线。因此我方质疑此条电缆无规划、不合法,要求原告提交施工方案批复,施工图,验收资料。2.我方在合理合法施工的过程中,发现触碰电缆后立即联系属地区域电力管理部门,未查到此条电缆信息。后经原告告知方才知道此条电缆是他们自己铺设,我方为减少矛盾及时按照原告要求进行了修复,修复后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修复电的检测,均已达到电力行业供电标准(附:检测报告复印件),其中维修、检测费用均由我方承担。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我方认为不应再承担原告其诉求故障检测、开挖等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3日,原告与案外人兴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其对宝信润山项目物宝2供电专线故障查询,工期约定为7日历天,合同价款为45000元。原告另提交投标总价清单一份,用以证明兴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次故障查询产生的45000元的详细工程量清单。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该公司支付了45000元工程款。
被告徐州叁号线轨交公司提交《施工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系其与被告徐州地铁公司签订,约定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铜山副中心站变电所、高新区南站、钱江路站、焦山站、浦江路站站外构筑物的排水管线与现状市政排水管线进行接驳,徐州叁号线轨交公司委托徐州地铁公司为排水市政接驳项目的实施人。
被告徐州地铁公司提交《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排水管线与市政管线接驳工程(第一批)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系其与被告大通建设公司签订,约定承包人将徐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排水管线接驳工程(第一批)分包给该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5月16日宝信润山小区突发停电。2021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徐州叁号线轨交公司、徐州地铁公司发送“关于宝信润山小区外线电缆损坏请求维修的函”,载明因该日停电,十几分钟后恢复用电,当时停电情况不明,后经铜山电力公司排查为位于牛山路变电所附近一段电缆不通,怀疑是旁边杭州交联地铁3号线110KV变电站项目施工导致。我司联系贵司施工负责人现场确认,怀疑为污水管埋设时顶管作业操作不慎造成,我司联系第三方开挖后确认为顶管作业时管子穿透我司电缆造成电缆损坏。贵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及顶管负责人也已现场确认,承认事故责任。但至今未予维修,给我司2600多户居民用电造成很大隐患。现我司要求贵司自函件发出起十日内派人维修并派专人与我司对接,尽快恢复电缆正常供电并通过铜山电力公司验收合格,且支付前期我司开挖等一切费用。否则我司将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贵司承担。
2021年6月11日,被告徐州地铁工程公司作出回函,说明将积极配合原告公司进行停电原因的排查,如核实为其公司施工原因造成,其将责成相关单位全力配合维修。
同日,被告徐州地铁工程公司向徐州大通公司作出“关于尽快修复因拉管施工造成宝信润山小区外线电缆损坏的函”,认为初步判定为徐州大通公司在徐州地铁3号线铜山副中心站主变电所排水管线接驳拉管施工过程中造成宝信润山小区外线电缆损坏,现通知贵单位自函件发出起十日内与徐州宝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若认为贵公司施工原因造成电缆损坏,尽快完成电缆损坏的修复工作。
另查明,被告徐州大通公司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等,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宝信润山小区开发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州大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宝信润山小区外线电缆损坏,原告为此花费的检测费用45000元,有《工程施工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徐州大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州大通公司抗辩案涉电缆系原告私自铺设,但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案涉宝信润山小区断电的直接原因系被告徐州大通公司对徐州地铁3号线铜山副中心站主变电所排水管线接驳拉管施工所造成,故本院对被告徐州大通公司的该观点不予采信。
被告徐州叁号线轨交公司作为建设方与施工方徐州地铁工程公司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徐州地铁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徐州大通公司施工,双方之间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关系。被告大通建设公司系具有施工资质的公司,双方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并未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徐州叁号线轨交公司、徐州地铁工程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45000元;
二、驳回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请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徐州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