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346号
原告:徐州大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凤鸣路康居小区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薛玉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徐州市黄河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大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徐州大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大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佳锟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董 瑶
书 记 员 裴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