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930号
申请人:徐州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薛玉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伟。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州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州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葛新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