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3130号
申请人:徐州皓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王新庄村五组1、2、3幢。
法定代表人:王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康居小区商办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薛玉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艾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大厦523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皓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艾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皓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艾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皓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徐州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艾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等(详见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基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超
书 记 员 王 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