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南京汇凡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4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汇凡景工程配套有限公,住所地**京市秦淮区秦虹**路**号良城美景家园**幢**单元**室室。
法定代表人:赵保中。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汇凡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商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货款57750元及相应违约金,并负担诉讼费用2019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京汇凡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支付宝送达地址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汇凡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进行查找,于**年**月**日**往判决书所载被执行人住所地“秦淮区秦虹**路**号良城美景家园**幢**单元**室”,查明该地址为普通套,居住人称不知道这个公司情况况,也不认识赵保中这个人。本院已报请公安协助查找南京汇凡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保中,但至今未能找到;3、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将南京汇凡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南京汇凡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保中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视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届期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工作记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视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杨厚林
审 判 员  肖海祥
审 判 员  褚爱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李欣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