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欣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欣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3民初7033号之一
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1139号。
法定代表人:赵清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斐,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欣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399号广汇美居物流园A座4层2区0054号。
法定代表人:张从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欣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3.74元(原告预付),保全费1882.5元,由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毛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