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3民初7033号之二
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1139号。
法定代表人:赵清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斐,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欣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399号广汇美居物流园A座4层2区0054号。
法定代表人:张从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欣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保全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欣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72499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冻结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欣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7249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