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9民初1956号
原告:***,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
法定代表人:申天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乌
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闫清合,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欣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闫清合、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欣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达勇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闫清合、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欣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闫清合、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欣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2.54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6.27元。邮寄送达费38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受理费2,056.2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