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国有沂河林场

沂南县国有沂河林场与沂南县鲁中蔬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民初6012号

原告:沂南县国有沂河林场,住所地沂南县苏村镇葛家庄驻地。

法定代表人:孟凡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飞,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鲁中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苏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葛同鑫,董事长。

原告沂南县国有沂河林场与被告沂南县鲁中蔬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沂南县国有沂河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林区部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履行。二、被告支付拖欠承包费2183240元、赔偿原告的树木款1669100元、预期收益743064元,共计4595404元。三、被告返还承包原告的581.8亩林地及树木。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签订《沂南县国有沂河林场小官庄林区部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依法所有的位于沂河林场小官庄林区××亩林地经营使用,承包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至2062年10月1日,共计50年,并约定被告在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向原告缴纳承包费581800元;2017年至2021年间,每年缴纳原告承包费639980元;同时原告所有的树木折价1669100元,在合同签订时由被告一次向支付原告,原告的预期树木收益88.46万元,在被告承包期50年内,由被告无偿提供原告办公、科研、生产且拖欠原告承包费2183240元抵顶。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树木款1669100元,更为重要的是被告承包原告的林地后,违法建设了别墅等违法建筑,既影响了河道的泄洪,违反了《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又改变了承包用途,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以实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提供的沂南县鲁中蔬菜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信息情况,影响应诉材料送达,致本院未能向沂南县鲁中蔬菜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可视沂南县鲁中蔬菜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信息及电子联系方式补充完善情况,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沂南县国有沂河林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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