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28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国有苗圃,住所地:蒙阴县。
法定代表人:侯传文,主任。
被执行人***,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8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成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