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道路桥涵工程公司

蒙阴县道路桥涵工程公司、某某等社会保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阴县道路桥涵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蒙山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蒙阴县道路桥涵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6民初15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蒙阴县道路桥涵工程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并不是先向法院递交材料。虽然被上诉人优先向一审法院递交材料申请立案,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受理在先。上诉人在2022年5月31日向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递交材料后,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向上诉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证明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在2022年6月2日受理了案件,而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邮寄起诉状副本时一起邮寄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由此可知平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时间最早是2022年6月9日,系在蒙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周之后。而且蒙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向被上诉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综上所述,因平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后,因此应当移送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原告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因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转立案的,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时,以编立“诉前调”字号时间作为确定先诉管辖的依据。本案中,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向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及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地法院均将该纠纷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开展诉前调解。上诉人蒙阴县道路桥涵工程公司所诉纠纷在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编立(2022)鲁1328诉前调2653号诉前调解案时间是2022年6月1日,被上诉人***、**、***、***所诉纠纷在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编立(2022)鲁1426诉前调1287号诉前调解案的时间是2022年5月31日。根据上述规定,编立“诉前调”字号时间应作为确定先诉管辖的依据,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编立“诉前调”字号时间在先,为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上诉人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