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辖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阴县道路桥涵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蒙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蒙阴县道路桥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8民初3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阐述的非常明确,只有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优先。2、平劳人仲裁字【2020】第41号仲裁裁决书已明确指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该指定行为完全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本案应由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二者并无优先前后之分。另,人民法院管辖权属于法律规定事项,平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中限定管辖法院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蒙阴县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宗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