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与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4394号
原告: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该服务所主任。
被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