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707号
原告:临沂勰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亮,该公司职工。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被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永利,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原告临沂勰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勰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勰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勰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原告临沂勰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牛 力
书 记 员 马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