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德尔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4945号之一
原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沂水商城(东一环路沂蒙中学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80772481K。
法定代表人:武永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善军,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凤文,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德尔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泰社区七里墩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DEXL46。
法定代表人:于成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仕,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国,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莒县。
被告:于福国,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莒县。
原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德尔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福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3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加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单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