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闫方华、于明芝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1981号
原告:闫方华,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于明芝,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水商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方华诉被告于明芝、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方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方华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姜懿展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于燕燕
书 记 员 胡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