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异188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沂水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80772481K。
法定代表人:武永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辉,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一般代理。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5694596H。
法定代表人:燕飞,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保全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冻结的其在日照银行8101××××2828账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因我单位与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了我公司部分银行账户:1、查封被保全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中国银行账户2234××××3804,已冻结金额:10000.00元)、(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60××××0093,已冻结金额:76070.13元)、(临商银行账户8188××××0281,已冻结金额:1168752.43元)、(日照银行账户8101××××2828,已冻结金额50819.33元)。2、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其中查封冻结的日照银行8101××××2828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人社部发[2020]93号文件相关精神,现请求贵院解除我方上述日照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以便我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本院查明,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培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鲁1312执保7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培志价值130万元的财产。依据本裁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8101××××282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异议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为支持其异议理由,异议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8年9月4日,甲方莒县财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丙方日照银行莒县支行签订的《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工资支付专户备案表一份。用于证明账号为8101××××2828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日照银行莒县支行于2021年11月26日出具的说明一份,内容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莒县支行开立账户8101××××2828,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特此说明。”
3、日照银行莒县支行出具的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8101××××2828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该账户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异议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莒县支行开立的账户8101××××2828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账户能否被冻结。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本案中,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并非系因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引起。故被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莒县支行8101××××2828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因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本院依据(2021)鲁1312执保70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8101××××2828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130万元予以冻结的执行行为应予撤销。
故异议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依据(2021)鲁1312执保70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8101××××2828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130万元予以冻结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成宝
审判员  许云鹏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洪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