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212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址:沂水县。
被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水商城。
法定代理人:武永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红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伟,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苗、卞小涵,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址:沂水县。
原告***与被告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缴通知书。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表示不再补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计2832.5元。
审判长 王延国
审判员 刘京军
审判员 马彦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盛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