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312号
申请人:山东聚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圣井工业园3号路。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双山街道办事处杨胡村委西。
法定代表人:韩继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聚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聚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聚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锐剑
书 记 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