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333号
申请人: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明水街道汇泉路50号。
负责人:张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双山街道杨胡村委西邻。
法定代表人:韩继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区。
被申请人:焦传海,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区。
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焦传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焦传海银行存款23452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焦传海名下银行存款23452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晓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克涛
书 记 员 李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