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财保234号
申请人:**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双山街道***委西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中圣新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圣井街道***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中圣新城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济南中圣新城贸易有限公司***便民市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保全标的额145万元),申请人**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中圣新城贸易有限公司***便民市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保全标的额145万元)。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