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9233号
原告:青岛碧果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皂户村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PCT675F。
法定代表人:**孜,执行薰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43号1栋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8609186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驻地电子商务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RQYH66。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双山街道***委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74171815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七**一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EX3C7C。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云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胶路中段(北海路与潍胶路交汇处向东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8716617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岛区大村镇皂户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皂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211MF158303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碧果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云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岛区大村镇皂户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碧果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碧果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碧果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青岛碧果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