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星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实建创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星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1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实建创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清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英,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聚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迎莲。
上诉人深圳市实建创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聚星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7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实建创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实建创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实建创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龙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路  德  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晓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