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然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然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9民初3413号 原告:北京安然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安然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然世佳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河水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然世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清河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然世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四份施工合同拖欠的工程款1184703.11元;2.要求清河水利公司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箱变工程和自动化工程两份合同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的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0,我公司(乙方)与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翔鲲水务公司”,系清河水利公司前身)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延庆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村东200KA*1箱变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付工程款为1353415.89元。根据合同双方约定我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开始进场施工,2019年7月3日竣工,2019年8月8日验收完毕,并且验收合格,正式发电。按照该合同第五条付款结算方式,甲方应在我公司设备到货并安装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2019年7月10日之前)支付工程款的80%;正式发电,并验收完毕后(以供电局验收发电为准),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2019年8月15日之前)支付工程款的1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一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但实际情况是甲方没有履行合同条款,并未按照合同条款支付,从2019年7月3日设备安装完毕后开始,我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工程款。2019年6月19日,我公司(乙方)与翔鲲水务公司(甲方)签订《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自动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付工程款为1370872.42元。按照合同双方约定,我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开始进场施工,2019年8月9日竣工,2019年12月10日进行验收,并且工程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第六条支付条款,甲方应在设备到货并安装完毕后的7个工作日内(2019年8月16日之前)支付工程款的80%;验收完毕的7个工作日内(2019年12月17日之前)支付工程款的1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一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付清。该项目甲方并未按照合同条款支付,为了收回拖欠的工程款,我公司组织专人多次与其交涉。开始被告以工程未验收为由予以推托,在2019年8月9日工程验收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被告又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2019年8月2日,我公司(乙方)与翔鲲水务公司(甲方)签订《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流量计阀门控制施工合同》,合同工程款为15335元。按照合同第三条支付方式约定,甲方应在该工程施工前把工程款一次付清,我公司在施工前也找其多次要过此项工程款,其以各种理由推脱,要求先施工,并威胁不施工就不结算其他合同的工程款,我公司只好先施工后讨要工程款。另有一份《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自动化及箱变补充协议》,工程款为45079.8元。因设计图纸中缺项的原因,双方协商后,根据自动化及箱变需要增加的工程量,做的自动化及箱变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增加的工程量也得到了甲方的认可,其在给业主做结算的时候,也把此补充协议中的工程量款项上报了。在甲方认可此补充协议的时候开始,我公司多次找甲方签此项补充协议,但其以各种理由拒绝签字**,也拒绝支付此项工程款。我公司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四个合同的全部工程施工,并且工程验收合格,工程量结算总价为2784703.11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翔鲲水务公司自2019年8月16日始,分五次支付工程款共计1600000元,尚欠1184703.11元工程款拒不支付。 清河水利公司辩称,安然世佳公司诉求不具备起诉条件,我公司认可前三份合同,原告确实履行了大部分工程内容,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在箱变工程、自动化工程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依据审计最终审减结果为准,但是最终的审计结果没有下来,仍然在进行中,总的工程价款现在无法确定。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合同后附的都是签合同的报价单,实际工程量是有变化的,我们认可验收的事实,只要审计结果有了,我们立刻就支付工程款。我们双方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另关于第四个合同即自动化及箱变补充协议,没有我公司**签名,工程也不存在增项,我公司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24日,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0日,翔鲲水务公司(甲方)与安然世佳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延庆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村东200KVA*1箱变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北京市延庆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村东200KVA*1箱变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村东,工程安装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中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但不限于(单项不超过3000元),开工日期为2019年4月12日,总工程历时90天。因供电局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工期顺延。承包方式为由乙方负责设计、采购、施工、安装。验收标准以供电局验收发电,交付使用为准。工程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合同总价款为:1503795.43元。工程造价依据审计最终审减结果为准。甲方扣除管理费,管理费为工程款的10%。付款结算方式为乙方设备(箱变、电缆、架线)到货并安装完毕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80%。正式发电,并验收完毕后(以供电局验收发电为准),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1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一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付清。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工程总价款0.5%的违约金。同年8月8日,工程经过验收并正式发电。 2019年6月19日,翔鲲水务公司(甲方)与安然世佳公司(乙方)签订《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自动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自动化工程。工程地点为***××村东。工程安装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但不限于(单项不超过3000元)。工程单价为大写壹佰叁拾柒万捌佰柒拾贰元肆角贰分(人民币),小写1370872.42元。工程单价明细:1370872.42元=(工程款1586593.62元)-(土建部分63402.20元)-(10%管理费152319元),工程造价依据审计最终审减额为准。工程款详见附件;10%管理费=(工程款-土建部分)*10%。甲方只收取10%管理费(乙方提供全额发票)。合同工期按照甲方要求,签订合同之日起,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支付条款为乙方设备到货,并安装完毕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80%。本工程验收完毕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工程款的1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一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支付方式为依据支付条款支付工程款,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给乙方。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工程总价款0.5%的违约金。2019年12月10日,通过《延庆区水务局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机电工程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机电工程分部工程法人验收质量结论》,同意该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即翔鲲水务公司亦同意质量合格、同意该分部工程验收。 2019年8月2日,翔鲲水务公司(甲方)与安然世佳公司(乙方)签订《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流量计阀门控制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北京延庆区××村东,工程单价为15335元,支付方式为本合同工程款在施工前一次付清。合同工期为按甲方要求,设备货到之日起,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工程完工后,双方对价款和工程质量无分歧意见。 安然世佳公司出具了一份2019年8月2日的《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自动化及箱变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以翔鲲水务公司为甲方,安然世佳公司为乙方,工程单价为45079.8元。支付方式为本合同工程款在施工后一次付清。合同工期为按甲方要求,设备货到之日起,工期总日历天数10天。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该协议上有安然世佳公司的公章,没有翔鲲水务公司的签字和**。 2019年8月16日,翔鲲水务公司向安然世佳该公司支付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内箱变工程工程款50万元;2020年1月15日,翔鲲水务公司向安然世佳该公司支付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工人工资50万元;2020年1月21日,翔鲲水务公司向安然世佳该公司支付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箱变及自动化工程款30万元;2020年3月25日,翔鲲水务公司向安然世佳该公司支付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箱变及自动化工程款10万元;2021年2月11日,翔鲲水务公司向安然世佳公司支付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箱变及自动化工程款20万元。 另查,安然世佳公司对于已经支付的1600000元工程款,自行按比例归入四个合同的工程款中,其中《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流量计阀门控制施工合同》中,归入工程款8810.98元。 上述事实,有名称变更通知、《北京市延庆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村东200KVA*1箱变工程施工合同》、《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自动化工程施工合同》、《延庆区水务局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机电工程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机电工程分部工程法人验收质量结论》、《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流量计阀门控制施工合同》、《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自动化及箱变补充协议》、收款收据(五张)及当事人的**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北京市延庆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村东200KVA*1箱变工程施工合同》和《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自动化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依法成立,合同中对工程造价依据审计最终审减结果(额)为准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目前,涉案工程还没有进行审计,且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审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的证据,因此,鉴于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两份合同虽未约定审计时间,但清河水利公司仍应积极作为,在合理期限内送交审计,安然世佳公司应当对审计工作予以配合,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故安然世佳公司主张上述两份合同工程款,条件尚未成就,安然世佳公司相关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安然世佳公司出具的《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自动化及箱变补充协议》,工程价款为45079.8元,对于是否存在该工程增项,是否由安然世佳公司完成,因安然世佳公司已经收到工程款1600000元,完全涵盖该工程款,故双方可在审计过程中予以解决或审计结束后再处理。对于《延庆××水生态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流量计阀门控制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为15335元。但通过核实安然世佳公司收款记录,已结1600000元工程款中并未显示此项工程款,故清河水利公司应将该工程款支付安然世佳公司,鉴于安然世佳公司以自认收到工程款8810.98元,故清河水利公司应支付该合同剩余工程款6524.0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安然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24.02元; 二、驳回北京安然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1元,由北京安然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88元(已交纳),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