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震环日月星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山东震环日月星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23执17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震环日月星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尤学勇,该公司董事长。
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东营营业部账号为85×××59上的银行存款79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