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森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森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民申3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大街19号蓝钻名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大园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01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为了证明协议解除,提交收条一份,但该收条上再审申请人***的签字是伪造的,不是***本人所签,再审申请人***请教多位笔迹鉴定专家,专家指出收条所谓再审申请人的签字存在多处与再审申请人本人不符的地方(详见附件),无论在书写的快慢、连贯、转折等,还是其他方面都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再审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原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但原审法院没有当庭审查录音复印件与原录音载体是否一致,在再审申请人不认可的前提下,没有查明该录音复制件是否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而竟然直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基于以上原因原判认定基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再审申请人***申请桥西区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指定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经查该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所做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主张该鉴定意见请教多位笔迹鉴定专家称收条签字多处与再审申请人本人签字不符,但该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术对字迹作出判断,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鉴定意见存在问题,该鉴定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原审对于再审申请人主张重新鉴定理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存在瑕疵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对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