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与长春市九台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执451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鲁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园林绿化管理处银行存款223000元(含执行费3000元),其中执行款220000元依申请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鲁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鲁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