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东鑫养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与被执行人平定县东鑫养殖有限公司、山西和兴通工贸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321执63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
负责人:梁栋。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平定县**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和兴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彭。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与被执行人平定县**养殖有限公司、山西和兴通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32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给付执行款4449556.35元,本案执行费46896元,诉讼费42396元。但被执行人平定县**养殖有限公司、山西和兴通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定县**养殖有限公司、山西和兴通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4538848.3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潘紫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