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410号
原告:奉节县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道诗城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238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公司员工。
被告: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陈家社区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71163533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奉节县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奉节县永乐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奉节县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交通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交通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奉节县交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覃 雪
书 记 员 何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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